- 通常很多人都會認為加班的發動權在於雇主,故未經雇主同意的加班都不算加班!因為公司訂有加班管理辦法是最好的解藥, 通常會如此規定”未經是先申請核准的加班,本公司拒絕受領勞務”, 殊不知行政法院對加班的定義,除雇主積極要求員工加班以外,尚包含雇主消及的不作為,不阻止或容認員工加班. 故有很多勞檢的檢舉件,都是員工下班後滯留公司的情形,也會被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4條及32條!
- 雇主既有保有”出勤記錄”的責任, 此記錄既曰 “出勤” 當然必須保持 客觀正確, 故若有員工下班滯留之情形,未即時 更正或加註 等勞檢時沒有任何證據 仍空言員工不是加班, 當然不會被撿查接受,都算是事後辯稱,不足採信啦!
- 若有這方面疑慮的企業,可致電詢問本公司周老師!
勞檢時出勤記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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