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車禍糾紛 汽車保險之種類、給付時效及範圍

汽車保險之種類、給付時效及範圍

當發生車禍糾紛,就勢必涉及汽車保險。

關於汽車保險,依是否強制納保,可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責任保險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法律規定是汽車所有人負有向保險公司投保之義務,保險公司亦有承保之義務,強汽險之目的在於保障駕駛之車上乘客及車外第三人發生傷亡之情形,但不包括駕駛本身之傷亡,傷害醫療給付為每人最高20萬,失能給付最高200萬,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但保障範圍不包括車 體或其他財產損害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

A、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因此,只要發生人身傷亡之事故,被害人均得請求賠償

B、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之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包括(A)害醫療費用給付、(B)殘廢給付、(C)死亡給付。而給付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之規,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220萬元為限。

(A)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
(1)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A、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B、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掛號費、診斷      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0000元為限)、義齒(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0000元為限)或義眼器材(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

(2)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3、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

4、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B)殘廢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其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殘廢是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條之規定,第一等級:新臺幣200萬元。第二等級:新臺幣167萬元。第三等級:新臺幣140萬元。第四等級:新臺幣123萬元。第五等級:新臺幣107萬元。第六等級:新臺幣90萬元。第七等級:新臺幣73萬元。第八等級:新臺幣60萬元。第九等級:新臺幣47萬元。第十等級:新臺幣37萬元。第十一等級:新臺幣27萬元。第十二等級:新臺幣17萬元。第十三等級:新臺幣10萬元。第十四等級:新臺幣7萬元。第十五等級:新臺幣5萬元。

(C)死亡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200萬元。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請求時效

A、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23項之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B、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請求時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2、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包括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而車禍糾紛不涉及竊盜險,故在此針對前兩者說明。

(1)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對方車輛、乘客之傷亡及財物損害,此保險可彌補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範圍之不足。我們不時可以在路上或新聞媒體上看到動輒數百萬、數千萬的超跑,如果不小心發生碰撞,不論是小擦撞或大碰撞,賠償金額往往不是小數目,故建議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甚至附加超額責任險更佳。

(2)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依保險之種類及承保範圍,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 從保障範圍觀之,甲>乙>丙,自然保費價格,也是甲>乙>丙。

甲式車體損失保險之保障範圍:車體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墮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及不屬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均予以理賠。

乙式車體損失保險之保障範圍:車體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墮落物所致之毀損滅失。因此,乙式包含非車碰車的碰撞事故,例如撞上護欄、分隔島、翻車,都能獲得理賠

丙式車體損失保險之保障範圍:被保險汽車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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