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腦溢血死亡如何爭取傷害險理賠成功案例分享(四) 文 / 周建序

【商業保險】腦溢血死亡如何爭取傷害險理賠成功案例分享(四) 文 / 周建序

行使其權利善盡證明的權利。另一方面又主張:「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保險人係遭受意外而死亡,自應對此詳加證明,依據保險契約之約定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就權利發生事實及被保險人係遭遇外來突發事故負舉証之責,不得僅以有死亡之結果,即謂已對意外一事舉證完畢。 」

我們以下論述予以回擊,被告就被保險人死亡前曾經跌倒之事實並不否認,而「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法院應依經驗法則推定其係意外死亡;被告若主張被保險人並非意外死亡,被告應舉證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其跌倒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否則應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酌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保險上字第四十三號之民事判決,亦有類似見解。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須證明保險事故之損害業已發生即可。保險人如主張其有免責事由,應由保險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f74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

最後,法院作出被告應給付理賠金的判決,在判決書裡一段有關風險分擔的見解:「縱使腦溢血為死因,也不能確定是腦溢血因而倒地或是倒地引發腦溢血。在此種死因不甚明確情形下,此一風險不宜由被保險人負擔;何況,原告已提出死者近兩年看診之病歷記錄暨費用明細表,均無腦溢血方面病歷,依照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對於腦溢血死者無法判斷原因是疾病或跌倒時,應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而推定為意外傷害事故。」倒是蠻有道理,值得深思。

檢討與建議:

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死亡之原因與死亡之方式根本是矛盾,是否會有誤寫的可能性?當時我們曾以不輕易訴訟而先與鑑定人連絡後得知,其實鑑定人也不能確定本案當事人是腦溢血因而倒地或是倒地引發腦溢血?此時我們不得不以起訴的方式請法官讓鑑定證人到庭回答有關被保險人鑑定的問題。透過我們預先擬好的一份提問,透過法官向鑑定人詢問,真相才足以如此快速的澄清。

綜上,鑑定證人並不能判斷倒地與腦溢血何者係因,何者係果。只是推測被保險人較可能因腦溢血死亡,但是詳細死因則須進行解剖。另外,依當時資料僅能認定門窗未破壞而無外力介入。 所以,本件由於未解剖屍體,無法十分確定腦溢血是否即為死因。鑑定人在證明書的死亡方式勾選病死或自然死,當我們以證明書產生對事實矛盾的質疑,鑑定人開始對自己的判斷產生懷疑,但又不肯修改證明書(修改相驗屍證明書還需要經過檢查官同意,我想檢察官也不會同意)仍不承認自己是率斷。最後,我們只好起訴請法官親自來詢問鑑定人,鑑定人在法庭上陳述,理應更客觀的講話。從法官的提問,鑑定人的回答,不難看出鑑證定人的回答前後自相矛盾,大部分為臆測之詞,欠缺嚴格的學理證明具體事實,最後,才把我們預設的真相與答案找出來,不失為一個完美的戰略,以上謹提供給與保險公司爭訟的當事人參考。

周建序 9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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