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注意房仲霸王條款法院判無效!!!!!賣家不依委託條件成交服務費照付的約款,有法院判顯失公平無效!!

注意房仲霸王條款法院判無效!!!!!賣家不依委託條件成交服務費照付的約款,有法院判顯失公平無效!!

注意房仲霸王條款法院判無效!!!!!賣家不依委託條件成交服務費照付的約款,有法院判顯失公平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表示,一般而言屋主想要賣房時都會尋求房屋仲介業者進行仲介事宜,而簽訂的契約中常會有「委託銷售期間內,拒絕以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賣方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的條款,此項條款因為違反誠信原則,對賣方言顯失公平被法院判該約款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指出,房仲業者在房屋買賣時所扮演的角色為「居間」者,也就是說房仲與賣方屬於民法第565條規定的契約關係,房仲必須待買賣契約成立後,才能請求報酬。但是契約中關於「委託銷售期間內,拒絕以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賣方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的規定,即俗稱的「霸王條款」已剝奪賣方決定是否賣屋的權利,如此一來對賣方不公平,該項條款應屬無效。

但須注意的是,參照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929號民事判例要旨,雖然媒介居間人必須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才得以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避免支付報酬,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契約,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契約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委託人仍應支付報酬。

最近的親身經驗,對於房仲契約裡經常有以下的約款”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或屆滿後一個月內,若與曾帶看過之本人,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成交者,委任報酬仍應照付“,此項約款應屬顯失公平而無效! 因此居間契約簽訂後,實務上,有許多曾被仲介帶看過的買方,多欲直接與賣方成交以節省仲介費,此時賣方有可能誤與其成交,若仲介契約為一般委任,則買方仍不需付居間費用方符合誠信原則! 且賣方與買方未曾謀面,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更不可能熟知! 即使房仲經紀人都不熟識,怎可要求賣方不與其訂立買買契約!  若房仲無法刪除該約款,可要求其加上以下約定,”甲方同意書面通報乙方曾帶看過之本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若未通報,則視為未帶看“,則因房仲根本不可能通報,則該約款自動歸於˙無效,而省去許多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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