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聞報導 四週彈性工時連上24天班已違法至明,不只是極端案例!!! >

四週彈性工時連上24天班已違法至明,不只是極端案例!!! >

106.3.27 <四週彈性工時連上24天班已違法至明,不只是極端案例!!! >


一例一休的原罪,是勞基法(下稱本法)第四章工時制度,工時制度最複雜者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變形工時有二周、八周及四周種彈性工時,最寬鬆且複雜者堪稱四周變形制度。其制度內容實體要件為❶四週內的正常工時分配配到其他工作日,❷每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❸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且❹四周內的例假及休息日應至少八天,❺四周內的正常工時仍維持160小時!
據報載勞動部未來將公告,瓦斯行及分裝廠適用四週彈性工時,等於是對上述二個行業工時的鬆綁,勞動部的公告,有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授權,值得肯定。
然遺憾者,勞動部居然表示,四週彈性工時連續上24天班是極端案例, 接著解釋依據目前法令規範,雇主可要求勞工將兩週四天假排在頭尾,沒有違法,真是大笑話了! 殊不知如此安排已造成第2周及第3周無二例假,已違反變形的「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的實體要件,此每二周,是任何二周,解釋與本法第36條的每七日作相同解釋!
以上可證一例一休的難,在於變形工時的複雜度,而不是一例一休!
又如一例一休中的”例”,勞基法自施行 (73年8月1日) 以來,本法第36條即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一,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此一例假一定要在周日.第二,去年修法後亦從未規定休息日一定要在周六,何來若配合實施一例一休,周日周六無法讓消費者消費排班困難,造成社會大眾的不便,又影響經濟發展!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的新政策,連中央主管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修正條文都不夠理解,可見其難度即連法律學者、律師都會弄錯,更何況一般社會大眾及媒體,此新制度若不砍掉,還有好多里的路要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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