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規, 行政法規 員工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社保保費比照規定 周 建序 2015-04-29 Comments 員工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社保保費雇主比照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 More from my site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明(13)日生效~有薪產檢假 明天起就能請了勞工請2小時事假,於計算當日工時限制時,應否納入工作時間?注意房仲霸王條款法院判無效!!!!!賣家不依委託條件成交服務費照付的約款,有法院判顯失公平無效!!陪產假擬放寬至配偶分娩日前後 15 日內請畢 勞動部:落實陪產照顧目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下載周建序老師 Related posts: 繁重之工作,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 勞動部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4、25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 ... ← 明(4/30)日周老師受邀至彰化勞資關係協進會授課 休假/例假日加班應否計入46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