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單元課程 勞動契約二日培訓班

勞動契約二日培訓班

         近代企業分工日益精細、經營規模日益龐大,而勞工亦日眾,針對勞基法中一些特殊的勞動條件,雇主必須與個別勞動者約定後締結勞動契約方屬有效。倘未加以明文約定,不僅等於雇主放棄了管理權,一旦爭議發生,僅能依勞基法解釋來處理爭議,而勞基法主要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對雇主當然是相當不利的。所謂『預防重於治療』,勞動契約定的愈完善,就等於預防作得愈好,將來治療的費用也就愈低,勞資爭議發生之機率亦大幅降低,即使發生,消弭爭議的成本就愈低。本課程分二個單元(二個整天)介紹勞動契約的特性法定終止事由、重要原則原理及事後審查的重點,並逐一介紹各種常用約款(如試用期、調動、競業禁止等)多達40種,讓學員能夠快速進入勞動契約的規範領域,並即學即用!課堂中並解析學員所攜帶的勞動契約。

  • 講師:周建序老師簡介
  • 適合對象:負責人、人資、法務、管理人員、律師及對本課程有興趣者

貳.課程大綱:

第一天單元一:

.契約的種類與契約的生效要件

.勞動契約的定義與種類

.勞動契約的轉換

.勞工年資中斷或併計

.勞動契約終止法定事由

.勞工得終止契約的情形

.勞資雙方預告的法律問題

.資遣費計算及資遣日選擇

.勞動契約應()約定與不得約定事項約定後之效力

   1.事先聲明配合加班條款?

   2.事先拋棄加班費請求權?

   3.預立自動離職條款?

   4.工資與非工資拆解項目約款?

   5.聲明自願不參加勞保後果自負?

.勞動契約終止前的準備與做法

   1.誰發動終止較有利?

  2.如何行使終止權?

  3.通報主管機關?

十一.勞動契約終止後的應注意事項

  1.勞工保險退保

  2.勞資爭議的預防

  3.非自願性離職

十二.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拒絕留用勞工是否有資遣費請求權?

 

第二天單元二:

一.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要件

二.契約總論意義分類與成立

三.勞動契約的定義與種類

四.行政機關認為勞動契約應約定之事項

五.行政機關認為勞動契約不得約定之事項

六.勞動契約訂項目

1.工資金額給付日期給付對象(本人或配偶)

2.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彈性工時工作地點及內容調動

3.休息日例假日輪班

4.如何約定遲到/早退扣款

5.違約金如何約定

6.勞工離職未預告應給付違約金﹖如何約定﹖

7.員工預支薪資員工借貸金錢清償約定

8.試用期可否約定不能勝任可否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庸給付資遣費?

9.制服工作用具約訂分擔如何約定支付

10.一定事由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七.營業秘密與著作權歸屬約款

1.著作人於何時享有有著作權

2.勞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3.營業秘密的定義

4.勞工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如何約定其歸屬

八.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

1.合法性判斷原則

2.修法前簽的契約修法後如何使其有效

3.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其約款之效力﹖

九.最短服務年限之違約金﹑訓練費與賠償金約款

1合法性判斷

2.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其約款之效力﹖

3.違約金酌減雇主如何避免勞工如何面對

十.簽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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