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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資網首頁→ 積欠工資墊償→ 制度簡介

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家屬主要經濟來源,所以工資保障非常重要,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中有工資保障的規定,當事業單位在正常營運時,固然可以達到工資保障的效果,然而事業單位若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則積欠勞工的工資,恐怕沒有能力償付。
   
政府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加強對工資的保障。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不能獲得清償時,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勞保局再向雇主請求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基金的收繳及墊償有關業務則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有關基金提繳、墊償與管理的規定,訂有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以上資料參考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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