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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資網首頁→ 積欠工資墊償簡介→ 申請說明

r申請墊償要件

一、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經勞工向雇主請求未獲得清償。

二、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但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前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獲得墊償。

r申請墊償範圍

一、期間: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而6個月之計算,係自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當日向前逆算之。

二、對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金額: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r申請墊償應備書件

一、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一式2份(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積欠工資墊償名冊一式2份(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必須與公司登記事項卡之印章同)。

三、積欠工資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查證之證明文件:

(一)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

    (二)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

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符合歇業事實者。

五、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六、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

r僱傭關係及積欠金額之證明資料

一、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二、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三、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r不予墊償事項

一、事業單位若只是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的可能時,勞工此時還不可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

二、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員,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

三、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r請領墊償期限

申領積欠工資墊償之請求權,自事業單位歇業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上資料參考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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