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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資網首頁退休準備金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pJJ自請退休(勞基法§53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二、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pJ強制退休(勞基法§54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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